人民防空术语11 -- 法制建设

2016年03月07日  来源:  浏览次数:

  人防义务: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应履行、承担的人民防空义务的统称。包括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宣传人民防空,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等。

  人防权利: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享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包括得到防空疏散、医疗救护与救助和必须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

  人防行政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人防守法:遵守、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活动。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群众的守法活动。其核心内容是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

  人防执法检查:亦称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检查。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守法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查询,但不直接改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其目的是便于决定是否进一步采取其他执法手段。

  人防执法监督:亦称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人民防空系统内部基于层级隶属关系,由上级人民防空领导部门与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防空领导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所进行监督的守法活动。

  人防执法效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行政执法机构所能产生的外部作用和法律上的约束力。

  人防行政指导: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以非强制手段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特定信息,进行特定引导的行政执法行为。

  人防行政确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有关当事人的申请,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的行政执法行为。

  人防行政征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或者物品收归国家所有或者使用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有偿征收、无偿征收两种。

  人防行政许可: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准予其从事某种行为或者授予其某种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

  人防行政强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对存在一定事由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制止其违法状态的行政执法行为。

  人防行政执法备案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人民防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听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制度。

  人民防空执法报告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执法情况的制度。年度执法情况于翌年一月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

  人防处罚:对违犯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给予的处罚。包括人防行政处罚、刑事追究。

  人防行政处罚: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给予某种人身权益或财产的限制或者剥夺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行为进行的处罚。

  人防刑事处罚:对违反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给予的刑事处罚。包括: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构成犯罪的刑事追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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