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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网    www.ggjgrf.ggj.gov.cn    2006年07月25日    来源: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人防办: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3]国管办字第231号)的有关要求,自1993年始,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制度,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随着《行政许可法》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旧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已不符合新的规定要求。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从7月份开始,进行发放新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以下简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及其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已领取旧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或具备平时使用条件拟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二、发证时间步骤

  发证工作从7月份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四个步骤:

  (一)7月份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印发发证工作通知,对发证工作做出布置,提出要求。

  (二)7月25日前,各单位人防办对本单位领取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以下简称领证)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各单位按照要求准备领证所需资料。

  (三)7月15日后,各单位人防办按照发证工作时间安排,统一将本单位准备好的领证资料和领取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统计表报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人防办报送的全部领证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领证资料符合填报要求的领证人民防空工程逐个进行现场核查。

  发证工作时间安排:

  7月25日---8月20日:第一、二人防协作组;

  8月21日---9月20日:第三、四人防协作组;

  9月21日--10月25日:第五、六人防协作组;

  10月26日-11月25日:第七、八人防协作组;

  11月26日-12月30日:第九、十、十一人防协作组。

  (四)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根据发证工作时间安排,依次为符合平时使用标准的人民防空工程办理发证事宜,并对所报资料随时进行分类统计,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发证需报材料

  (一)换证的人民防空工程,需报送如下材料:

  1.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发放的旧版《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2.《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下同);

  3.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行业培训证书》。

  (二)新领证的人民防空工程,需报送如下材料:

  1.《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申请书》(见附件1);

  2.《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表》;

  3.《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卡片》;

     4.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行业培训证书》;

  5.使用单位与工程隶属单位或部门人防办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6.需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部门前置行政许可的文件;

     7.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单位还需报送与工程隶属单位或部门人防办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参照国家人防办示范文本,见附件3)。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制订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应急预案(见附件4)和治安、消防、防汛、防疫、值班、培训等管理责任制度(见附件5),统一配制镜框,随新版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一并发放到每一个领证的人民防空工程,收取成本费。有关费用由各单位人防办在领证时一次性交清。

  (二)各单位人防办要十分重视这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领证工作,认真组织、细致准备、严格把关,切实把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领证工作做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区分安排内按照要求完成领证资料报送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将暂不办理为该单位的发证工作。

  (三)各单位人防办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核查人员,认真完成对本单位使用领证人民防空工程的现场核查工作,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领证资料填报与人民防空工程的现场情况不符的,要认真加于改正,并重新填报领证材料。

  (四)旧版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有效使用期到12月31日终止。新版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为3年,实行年审制度,并在北京市工商局备案。

  (五)领证前,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由其所使用的人防工程产权单位的部门人防办统一组织报名,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组织的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行业培训证书》。

  (六)发证工作结束后,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将会同综治、公安、消防、卫生、工商、文化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不按规定领取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而擅自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给予处罚,并向其单位主要领导通报相关情况。

  联系人:尤朝、彭宇菲,联系电话:83086257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申请书

        2.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表

        3.《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国家人防办示范文本)

        4.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应急预案

          5.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消防、治安、防汛、防疫、值班、培训等管理责任制度

          6.领取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统计表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