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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地下空间人员居住场所卫生检测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网    www.ggjgrf.ggj.gov.cn    2013年05月22日    来源:
 

关于办理地下空间人员居住场所

卫生检测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人防〔201320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地下空间管理机构: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用于人员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在卫生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为了规范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确保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服务机关正常运转,服务干部职工生活,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人员居住场所使用条件的现状,经与北京市卫生部门协商达成共识,地下空间人员居住场所应经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测对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名录见附件1)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用于集体宿舍的地下空间(包括内部使用或出租给某一单位使用)。

二、检测项目

依据目前现行可操作的卫生防疫管理法规、标准,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现状,经专家论证后确认: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人员居住场所,按照自然通风方式和机械通风方式划分;检测指标根据通风方式及建设改造情况确定必测指标和增测指标。

(一)必测指标。空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菌落总数、可吸入颗粒物;有机械通风的检测新风量;有集中空调系统的检测新风量和风管内壁积尘量。

(二)增测指标。进行过新、改、扩建的地下空间,完工1年之内的增测苯系物和甲醛;完工1年以上3年以内增测甲醛。

三、检测结果判定

根据地下空间卫生的实际状况,参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经专家论证,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人员居住场所卫生检测指标及判定值(见附件2)。

四、检测实施

(一)检测机构。经与卫生部门协商检测机构应满足检测要求,具有CMA检测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检测机构目录见附件3)。

(二)检测时间。正常工作日,即时申报即时受理。

(三)检测流程。需办理检测的单位持《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人员居住场所卫生检测表》(见附件4),向检测机构提出申请,双方商定检测时间和进场检测、费用支付及检测结果送达的方式等。

(四)检测方法。参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范实施。

(五)检测点选择。检测点不少于房间总数量的5%,不足1个检测点的取1个点;多个楼层应在不同层设点。机械通风系统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不少于系统总数量(风机、空调机组)的5%,不足1个系统的取1个系统。       

(六)检测结论。按照规定,检测结果数值全部达标才能视为合格,只要其中一项未达标即视为不合格。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卫生指标,应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空气质量后,重新申报检测。

五、有关要求

(一)北京市卫生部门为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内部居住场所办理卫生检查手续,是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的需要,更是对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的积极支持。各部门要本着以人为本、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做好地下空间卫生防疫,保持环境整洁的基础上,积极协助做好地下空间卫生检测工作,为顺利取得地下空间使用审批或登记备案创造条件。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经营性居住场所的,按照卫生许可程序办理手续,不在本通知的卫生检测范围之内,各部门地下空间管理机构要认真对待、审查把关,做好地下空间人员居住场所卫生检测手续工作,防止乱搭车现象发生。

(三)按照《办法》的规定,各部门利用地下空间无论是进行经营还是自用,在使用前都应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做到依法使用,规范使用,确保安全。

(四)此次提供的部门名录,只是之前向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报备有地下空间人员居住场所的部门。尚未向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报备的,不得办理地下空间人员居住场所卫生检测手续,卫生检测机构也不会受理。

(五)各部门要重视在用地下空间的卫生状况,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使用的地下空间要安装机械通风设备或空气调节装置,配备规定的卫生防疫设施,抓好常态化管理,为保障居住在地下空间的职工群众的身体健康提供条件。

(六)本部门系统内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卫生防疫机构,自身可以进行相关空气质量检测的,可由本系统的卫生防疫机构出具卫生检测结论;不具备资质、不能进行相关卫生质量检测的,应当选取附件3中的检测机构进行委托检测。

联系人、电话:徐洪洋、83085170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名录

2.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人员居住场所卫生检测指标及判定值

3.卫生检测服务机构目录及服务价格

4.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人员居住场所卫生检测表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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