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03日 来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三)《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国管人防〔2020〕38号)。
二、办理机构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办理条件
符合《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规范。
四、申请材料
(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审核环节
1.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表(一式三份,双面打印);
2.使用单位与所有权单位或者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复印件);
3.租赁、借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单位与所有权单位或者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仅限人防工程使用权出租(出借)的项目提交);
4.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旧证(续办提交)。
(二)改造设计文件审查和改造竣工验收备案环节
1.改造设计文件审查
(1)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申请表;
(2)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图纸。
2.改造竣工验收备案
(1)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改造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2)人防工程改造竣工蓝图。
五、办理程序
六、办理时限
(一)人防工程改造设计文件审查环节,自受理之日委托审查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合格的,6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二)人防工程改造竣工验收备案环节,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检查,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6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三)人防工程使用审批平时使用审核环节,不需要现场勘查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需要现场勘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勘查合格的,自勘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勘查不合格的,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人防工程使用改造咨询与受理:冰窖口胡同8号新海苑小区7号楼下平房,联系电话:55627514。
人防工程使用审批咨询与受理:西安门大街22号院4号楼508室,联系电话:55605438/63099839。
(二)对外接待服务时间
周二、三、四上午8:30-11:30。
九、有关说明
申请单位所属一级部门已承接审批审核权限下放工作(名单见附件5),请联系部门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申请单位所属一级部门未承接审批审核权限下放工作,请联系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将不定期对权限下放承接单位审批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附件: 1.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申请表
2.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竣工验收备案表
3.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表
4.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填写说明
5.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审核权限下放承接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