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进和简化中央国家机关
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8年04月26日  来源: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普通地下室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改进和简化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工作(以下简称登记备案),明确责任主体,简化报送材料和登记备案流程,提升管理与服务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登记备案材

  (一)取消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材料。申报备案不再报送规划、公安(消防)、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改为由产权单位承诺依法依规使用,并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手续。

  (二)取消产权单位内部使用管理材料。不再提供产权单位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责任书等有关使用管理资料。

  (三)取消非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再提供使用管理单位(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行业培训证书》等。

  (四)简化后登记备案报送的材料。

  1.《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表》(新修订的格式文本,一式三份,可以从国管局网站www.ggj.gov.cn首页“人防动态”中下载)。

  2.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有房产证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无产权证的以产权单位的名义出具权属证明,产权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集中统一登记的,加盖实际使用管理单位公章。

  3.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二、优化登记备案流程

  (一)推进登记备案网上受理。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登记备案工作在网上办理。

  (二)简化登记备案流程。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改为产权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使用管理普通地下室。对报送材料合格的直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明确登记备案管理责任

  (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履行主管责任。对办理了登记备案的普通地下室,将结合日常工作适时进行现场抽查督导,主要检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和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使用许可和备案情况等,对违规使用情况采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整改。

  (二)部门履行监管责任。负责本系统登记备案资料的初审,检查督促普通地下室产权单位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抓好安全使用监管。

  (三)产权单位全面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使用、管理普通地下室,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使用许可或备案,对登记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检查督促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和义务。

  四、其他事项

  (一)登记备案表中的部门公章指的是在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备案的部门普通地下室管理机构的公章。

  (二)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二年,登记备案材料变更或登记备案超过有效期的,须按此通知要求重新办理。

  (三)请各部门及时向在京所属单位传达此通知精神,做好登记备案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文件中有关登记备案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83083480、83085170。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表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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