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0日 来源: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人防办公室: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国管人防〔2008〕32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实行人民防空工作责任制的通知》(国管人防〔2004〕494号)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定于11月12日至12月25日,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人防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防组织体制建设、组织指挥建设、信息化建设、防护工程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经费管理、综合事务、准军事化建设、人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考核的方法及步骤
(一)自查、自测。11月12日至11月22日,各部门人防办公室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自查,根据《办法》附件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自查和自测打分,于11月22日前将本部门2009年人防工作总结、自查报告和自测成绩报送所在人防协作组组长单位(相关材料不必再报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
在此阶段,各部门人防办公室要代表本部门和本部门人防委对在京直属单位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各部门人防工作总结要包括对本部门在京直属单位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的评议考核情况。
(二)检查、推荐。11月23日至12月3日,根据《办法》规定,各人防协作组组长单位分别组织检查组对本组组员单位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依据目标管理内容和评分标准核定分数,填写考核成绩表,提出本组各部门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评议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并推荐小组评分80分以上的部门一级先进候选单位3至4个(推荐比例不超过本组参加目标管理考核单位总数的20%)。12月3日前,各人防协作组组长单位要将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汇总并按附件内容报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
(三)复查、公示。12月4日至12月25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对各组推荐的先进候选单位进行复查,召开人防协作组组长会议,评选出拟定的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并通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外网和人防协作组组长单位将拟定的名单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部门的意见,接受各部门的评议和监督。
(四)报批、表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将经过公示的各部门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评议考核等次名单和材料分别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审核,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对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作出表彰决定。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部门。
三、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全面地做好总结和自查工作,客观地进行自测,并积极配合、支持组长单位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的评议考核。
(二)各人防协作组组长单位要认真落实《办法》,严格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对本组组员单位的评议考核,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检查考核到每个成员单位,对个别没有检查到的单位,要在报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的考核材料和人防协作组组长会议上说明情况。
(三)各部门凡存在《办法》中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在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评议考核中不能被评为达标单位。
(四)根据今年工作重点,各部门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评议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
1、未落实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国庆平安行动”工作的;
2、未报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统计表的;
3、未报审人民防空袭应急预案的;
4、不按规定程序和渠道报批人防工程建设、改造、验收和平时使用项目的;
5、不按时报送2009年人防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的。
(五)各部门可参照《办法》和本通知精神,对在京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评议考核先进单位、达标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第( )协作组2009年人防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评议考核材料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