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30日 来源:
1 安全使用管理基本要求
1.1 一般要求
1.1.1 地下空间应为合法建筑,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
1.1.2 地下空间建筑结构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1.1.3 建材、装饰材料应是绿色环保产品。
1.1.4 照明、洁具、灶具、设备等应是节能产品,符合有关规定。
1.1.5 按照规范安装、配备、维护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1.1.6 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1.1.7 地下室出现渗水、积水时能及时排出。
1.1.8 按照相关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1.1.9 地下空间日常管理人员应通过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网上培训。
1.1.10 落实北京市垃圾分类实施细则管理、配备相关设施。
1.2 消防疏散要求
1.2.1 不得在使用期间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1.2.2 应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畅通。
1.2.3 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单位:米):
工程用途 |
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防火门和楼梯净宽 |
疏散通道净宽 |
|
单面布置房间 |
双面布置房间 |
||
商场、公共娱乐、体育健身场所 |
1.4 |
1.5 |
1.6 |
医院、诊所 |
1.3 |
1.4 |
1.5 |
餐厅、居住场所 |
1.0 |
1.2 |
1.3 |
生产车间 |
1.0 |
1.2 |
1.3 |
1.2.4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不少于2个时,2个出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米。
1.2.5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1.2.6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2.6.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2.6.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2.6.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1.2.6.4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1.2.7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厅、娱乐放映厅、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个疏散门。
1.2.8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宿舍、办公等功能空间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1.3 疏散指示标志安装要求
1.3.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含拐角处、阶梯处)和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照明(疏散照明由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疏散标志灯由疏散出口灯和疏散方向标志灯组成)。
1.3.2 拐角处的疏散方向标志灯距拐角不应大于1米。楼梯间每面墙上应安装上楼方向疏散标志灯。
1.3.3 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疏散通道、楼梯间、大于5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所房间、公共活动场所、楼梯休息平台上方等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应急灯),应急照明范围应当全覆盖(覆盖全部疏散通道、楼梯和出口)。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当地下、半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小时。疏散照明灯灯光应有效衔接,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lx(勒克斯)。
1.3.4 疏散通道上的疏散方向标志灯安装在1米以下墙上时,间距不应大于10米,安装在地面上时,间距不应大于3米;安装在走道的转角处,间距不应大于1米。
1.3.5 疏散出口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上部的顶棚下或墙面上,安全出口不在通道端口时,应在通道顶棚正对出口处,吊装双疏散方向标志灯。
1.3.6 疏散照明均应使用电光源型灯具。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可在满足疏散方向标志设置后,辅助使用。用于商业和内部集体宿舍的,当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时,应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4 供暖通风要求
1.4.1 按照不同用途应满足室内热湿环境和空气品质要求,有自然通风窗井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1.4.2 作为人员居住场所,还应设有冬季供热设施。
1.5 防火安全要求
机械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参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应按照上述规范,重新核实配备满足新功能布局使用的消火栓和灭火器。
1.5.1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5.1.1 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
1.5.1.2 总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通道。
1.5.1.3 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放映室等场所。
1.5.2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1.5.3 下列部位应有泄爆及通风设施:燃气表间、燃气设备机房。
1.5.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配电间、变电室、烟道等。
1.5.5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1.5.6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1.5.7 用气房间应设置独立的进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小时;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小时;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小时。
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1.5.8 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必须排出室外。
1.5.9 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其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1.5.10 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5.10.1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人民防空工程。
1.5.10.2 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米,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米,有条件时,可设置水幕保护。
1.5.10.3 文化娱乐场所。
1.5.10.4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丙类及以下库房和地下商店。
1.5.10.5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设置20张床位及以上的内部集体宿舍。
1.5.10.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装机总容量大于300KW柴油发电机房。
1.5.10.7 营业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及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1.5.10.8 停车数量超过10辆的汽车库。
1.5.11 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11.1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
1.5.11.2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1.5.11.3 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1.5.11.4 文化娱乐场所。
1.5.11.5 附建式人防地下室,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主体建筑要求统一设置。
1.5.12 下列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5.12.1 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
1.5.12.2 人防工程的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
1.5.13 地下室应全方位设置建筑灭火器,相应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灭火器的数量及间距,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配置。
1.6 电气安全要求
1.6.1 配电系统应采用TN-S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线缆和电线应采用铜芯。
1.6.2 所有电气线路需穿热镀锌金属管、金属线槽保护,并按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支撑、封堵等。
1.6.3 地下空间配电间地面宜铺设绝缘胶垫。
1.6.4 地下空间值班室不应设置和使用寝具、明火灶具;地下员工宿舍不应使用电暖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1.6.5 地下空间严禁使用0类灯具及电气设备;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金属构件必须可靠接地。
1.6.6 配电箱(柜)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6.6.1 固定式配电箱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2米~1.6米。
1.6.6.2 配电箱(柜)前方1.2米范围内应无任何妨碍操作与维修的物品,如因工艺布置、设备安装确有困难时可减至0.8米,但不应影响箱门开启和操作。
1.6.6.3 配电箱(柜)周边严禁有可燃物,箱(柜)体内和下方严禁搁置和堆放可燃物。
1.6.6.4 箱(柜)内应安装防止操作时触电的隔绝板(二次板),防止带电部位裸露在外。
1.6.6.5 落地式配电箱(柜)的底部应抬高,室内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50毫米,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柜)内。
1.6.7 插座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6.7.1 插座、开关应有3C认证标志,破损、烧焦的插座、开关应及时更换。
1.6.7.2 固定插座应安装牢固,不得吊挂使用。
1.6.7.3 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防溅型插座。
1.6.7.4 地面插座应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且用配线接线盒。
1.6.7.5 插座及其电源线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绝缘等防火保护措施。
1.6.7.6 多功能移动插座电源线应采用铜芯电缆或护套软线,绝缘无磨损,导线无外露现象。
1.6.7.7 严禁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盖。
1.6.7.8 不应超负荷使用。
1.7 报警设施安装使用要求
1.7.1 用于商场、餐饮、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设置能够覆盖在用地下空间区域内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与主体建筑应急广播系统联网。
1.7.2 住宿等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电铃等警报设施。
1.7.3 在安全出口、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证视频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无盲区并持续工作,视频资料需至少留存30日备查。
1.7.4 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加装火灾电气监控系统。
1.8 卫生条件要求
1.8.1 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地下空间内部环境应保持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无痰迹等垃圾。
1.8.2 公共部位、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1.8.3 有防蚊、蝇、蟑螂和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1.8.4 空调、除湿系统中各类换热器、加湿器、淋浴室不得积尘、积垢和有霉变物,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1.9 证照和管理制度张贴要求
使用人须将使用平面图、紧急疏散示意图、禁止吸烟标志和各种合法有效证件、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等配框上墙。
2 主要用途种类和相关要求
2.1 内部集体宿舍
地下空间集体宿舍必须具备更安全的设备设施、更整洁的居住环境、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 消防要求
2.1.1.1 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与相邻区域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出入口,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直通室外,主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应直通室外。
2.1.1.2 出入口的门设置锁具时,应使用推杠锁。
2.1.1.3 宿舍居室、活动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与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换热站和锅炉房等贴临或在其上下层。
2.1.1.4 宿舍功能区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宜各自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2.1.1.5 集体宿舍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1.1.6 按规定设置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栓、灭火器、通风设施、排烟设施。
2.1.1.7 不得存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电池充电。
2.1.1.8 不得使用明火,宿舍内不得点香,地下空间内禁止吸烟。
2.1.1.9 不得使用电热毯、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
2.1.1.10 不得使用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2.1.1.11 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用于疏散的门严禁设置门禁系统且不得内开,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公共疏散出口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2.1.1.12 员工宿舍应设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电流最高限额为6A。
2.1.2 空间要求
2.1.2.1 新设立的房间,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房间内不得设置上下床,两床之间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米,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
2.1.2.2 单面布房通道宽度不得低于1.2米;双面布房不得低于1.3米。
2.1.2.3 新设立的房间,其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
2.1.2.4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直通疏散通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米。
2.1.2.5 宿舍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2.1.3 设施要求
2.1.3.1 应具备给排水、卫生间和采光窗井。
2.1.3.2 应设置男女独立分开的卫生间、淋浴间、开水间和晾衣间等公共服务房间。
2.1.3.3 应有供暖设施,宜预留空调安装条件。
2.1.3.4 公共部位应设置无盲区视频监控系统,主机设在24小时值班室。
2.1.3.5 每间房间均应按照居住人数配备手电筒、逃生用防烟面罩等器材并张贴疏散平面图,按人数安装固定插座板,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2.1.3.6 应设置应急警报装置、公共开水炉、规范的驱蚊装置。
2.1.3.7 家具设施统一规范,设有储藏间。
2.1.4 卫生与通风规定
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卫生标准,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地下空间内部环境干净、整洁、美观,物品放置有序。
2.1.4.1 环境卫生应定职定岗专人负责,公共部位和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确保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2.1.4.2 有完善的防蚊、蝇、鼠、蟑螂等设施。
2.1.4.3 应满足室内热湿环境和空气品质要求,有自然通风窗井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有冬季供热设施。
2.1.4.4 公共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倒灌的机械排风装置,并在门的下部设置有效截面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厘米的缝隙。
2.1.4.5 洗浴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防止倒灌的排气设施,保证洗浴期间通风良好,并设供暖设施。
2.1.4.6 大于20米的内走廊应有排烟及排烟补风设施。
2.1.4.7 住人房间应具备有效的通风条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面积的1/20。
2.1.4.8 地下室卫生间污水坑应采用密闭井盖,并应设通气管。
2.1.5 管理规定
2.1.5.1 管理人应将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时报备属地公安机关。
2.1.5.2 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2.1.5.3 不得设置家庭房。
2.1.5.4 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做饭。
2.1.5.5 不得出现住宿与生产、加工、经营、材料库等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2.1.5.6 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移动插座板。
2.1.5.7 不得在疏散通道堆放杂物。
2.1.5.8 不得存放易燃、剧毒、爆炸、腐蚀性危险品。
2.1.5.9 人防工程办理平时使用证,普通地下室办理使用登记备案。
2.1.5.10 应在每层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平面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消防设施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2.2 商(市)场
2.2.1 消防要求
2.2.1.1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使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平方米,当商店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2.2.1.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2.2.1.3 商市场营业厅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米。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米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商市场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和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符合相关规定。
2.2.1.4 每层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应满足消防疏散要求。
2.2.1.5 商市场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并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商市场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疏散要求和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2.2.1.6 商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商市场要按商品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2.2.1.7 商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与动力和消防用电分开设置。商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并进行防潮处理。
2.2.1.8 不得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危险性物品的商品。
2.2.1.9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在疏散通道或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必须在满足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后,辅助使用。
2.2.1.10 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要求划分防烟分区。
2.2.2 空间要求
2.2.2.1 商市场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楼层。
2.2.2.2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2.3 卫生与通风要求
2.2.3.1 应设机械排烟及排烟补风设施,满足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2.2.3.2 应满足室内热湿环境和空气品质要求,有自然通风窗井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有供暖空调设施,分体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应散热良好,有足够的通风空间,并采用合理的通风百叶,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2.2.3.3 公共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倒灌的机械排风设施,换气次数大于10次/小时,并设供暖设施。
2.2.3.4 应取得卫生许可证。
2.2.4 管理要求
2.2.4.1 应设置能够覆盖本地下空间区域的应急广播,在安全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并将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2.2.4.2 商场内不得设置宿舍。
2.2.4.3 商场内不得存放充电电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2.2.4.4 商场内不得边施工边营业。
2.2.4.5 营业厅位于负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人,位于负二层时不得超过56人。
2.2.4.6 不宜在窗口、窗井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窗井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2.2.4.7 落地式配电箱两侧面1米、正面1.5米内;挂墙式和嵌入墙内配电箱两侧面0.5米、正面1.2米内,不应划为货架放置区。
2.3 餐饮
2.3.1 消防要求
2.3.1.1 按照消防规定安装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等。
2.3.1.2 操作间集烟罩和烟道入口1米范围内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2.3.1.3 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
2.3.1.4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按照不大于500平方米的要求划分,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面积可按照不大于1000平方米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2.3.1.5 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3.1.6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与主体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有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设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并自动关断燃气阀门。
2.3.2 空间要求
2.3.2.1 使用管道气体时应单独设置气表间,有自动排风装置和自动保护装置。
2.3.2.2 用餐区域和厨房区域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2.2.1 用餐区域不宜低于2.6米,设集中空调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
2.3.2.2.2 设置夹层的用餐区域,室内净高最低处不应低于2.4米。
2.3.2.2.3 厨房区域各类加工制作场所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5米。
2.3.3 卫生与通风要求
2.3.3.1 餐饮场所应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照。
2.3.3.2 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场所应独立设置食品保鲜库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设置肉品冷库。
2.3.3.3 厨房含油污水应先经过隔油器处理后再排入排水管道,经过隔油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排水管。
2.3.3.4 餐饮服务单位烹饪操作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2.3.3.5 集气罩的投影周边应不小于烹饪作业区。
2.3.3.6 餐饮服务单位的净化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无明显油污。
2.3.3.7 燃气表间应有泄爆窗井,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面积,的10%;燃气表间、厨房操作间应设平时通风和事故通风机,事故通风机应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联动。
2.3.4 管理要求
2.3.4.1 对外经营餐饮场所,每个包间均应设置中、英文安全逃生线路图,设有十个以上包间的应在每个包间内设置应急广播。
2.3.4.2 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3.4.3 有净化油烟排设施,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2.3.4.4 按照规定清洗烟道,并做好记录。
2.3.4.5 按照垃圾分类规定做好处置工作。
2.4 娱乐(含内部活动室,不含剧场、电影院)
2.4.1 消防要求
2.4.1.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不燃性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4.1.2 应按照使用人数配备手电筒、逃生用防烟面罩等器材且放置在明显位置。
2.4.1.3 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设立防火分隔。
2.4.1.4 娱乐场所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应急照明系统。
2.4.1.5 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2.4.1.6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2.4.1.7 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必须确保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入口上锁、阻塞。
2.4.2 空间要求
2.4.2.1 娱乐场所不应布置在负二层及其以下。当布置在负一层时,负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
2.4.2.2 有隔音设施,确保不发生扰民行为。
2.4.3 卫生与通风要求
2.4.3.1 应设机械排烟及排烟补风设施,满足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2.4.3.2 应满足室内热湿环境和空气品质要求,有供暖通风空调设施,分体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应散热良好,有足够的通风空间,并采用合理的通风百叶,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2.4.3.3 公共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倒灌的机械排风设施,换气次数大于10次/小时,并设供暖设施。
2.4.3.4 设置禁烟标志。
2.4.4 管理要求
应设置能够覆盖本地下空间区域的应急广播(与主体建筑联网),在安全出口和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资料至少留存30日备查。
2.5 办公
2.5.1 消防要求
2.5.1.1 用电设施和电容量应达到工程使用规范标准,房间内电源插座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2.5.1.2 通道应按照原结构布局使用,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净宽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通道最小宽度
走道长度(米) |
走道净宽 |
|
单面布房 |
双面布房 |
|
≤40 |
1.30 |
1.50 |
>40 |
1.50 |
1.80 |
2.5.1.3 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米。
2.5.1.4 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小时,楼板不应小于1.5小时,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5.1.5 主体建筑内的地下室,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根据主体建筑要求确定是否设置。
2.5.1.6 大于20米的内走廊应设排烟及排烟补风。
2.5.1.7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机械排烟及排烟补风设施。
2.5.2 空间要求
2.5.2.1 主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
2.5.2.2 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米,高度不应小于2.1米.
2.5.2.3 办公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5米,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米,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米。
2.5.3 卫生与通风要求
2.5.3.1 应满足室内热湿环境和空气品质要求,有自然通风窗井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面积1/20,机械进风量应≥30立方米/小时。
2.5.3.2 有供暖通风空调设施,分体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应散热良好,有足够的通风空间,并采用合理的通风百叶,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2.5.3.3 公共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倒灌的机械排风装置,换气次数大于10次/小时,并设供暖设施。
2.5.3.4 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2.5.3.5 地下室卫生间污水坑应采用密闭井盖,并应设通气管。
2.5.4 设施要求
2.5.4.1 具备给排水、卫生间、暖气及供电和照明设施。
2.5.4.2 不宜在窗口、窗井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窗井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2.5.4.3 应设置男女独立分开的卫生间和热水间等公共服务房间,并在通道入口处墙面悬挂应急疏散平面图。
2.5.5 管理要求
2.5.5.1 办公的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人,办公房间内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
2.5.5.2 不得存放电动车或给电动车电池充电。
2.6 车库
2.6.1 消防要求
2.6.1.1 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和值班室均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2.6.1.2 直通住宅单元的楼梯和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6.1.3 在地下空间明显位置处悬挂车库平面图。
2.6.1.4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2.6.1.5 汽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2.6.1.6 附设在汽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2.6.1.7 汽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2.6.1.8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6.1.9 地下室的配电设备及其元器件需要选择防潮性能好的产品。
2.6.2 空间要求
2.6.2.1 人员安全出入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米,双车道不应小于5.5米。
2.6.2.2 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分散布置。
2.6.2.3 车辆出入口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米。
2.6.2.4 机动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
2.6.3 卫生与通风要求
2.6.3.1 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外,汽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按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划分防烟分区。
2.6.3.2 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并设置方便开启装置。
2.6.3.3 机械排烟系统及排烟补风系统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6.3.4 平时通风系统宜和排烟系统合用,宜设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2.6.4 管理要求
2.6.4.1 不得设置人员住宿房间。
2.6.4.2 通道墙面和地面应安装符合标准的人员及车辆出入指示标志牌。
2.6.4.3 按照地下车库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停车区域和车位,并安装交通标识。
2.6.4.4 不能改变车位使用用途,不得占用、遮挡公用设施。
2.6.4.5 落地式配电箱两侧面1米、正面1.5米内;挂墙式和嵌入墙内配电箱两侧面0.5米、正面1.2米内。不应划为停车位。
2.6.4.6 不应设置修理车间、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2.7 仓储
2.7.1 消防要求
2.7.1.1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2.7.1.2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2.7.1.3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移动式电水壶等电热器具,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2.7.1.4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其他库房。
2.7.1.5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7.1.6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2.7.1.7 当地下或半地下仓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2.7.1.8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7.1.9 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材料仓库有条件时可采用空气采样早起火灾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主体建筑系统联网。
2.7.2 空间要求
2.7.2.1 主通道应按照原结构布局使用,且宽度不得小于1.6米;次通道单面布房宽度不得低于1.2米;双面布房不得低于1.3米。
2.7.2.2 当使用功能为冷库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一层以下的位置。
2.7.3 卫生与通风要求
2.7.3.1 根据仓储类别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及排烟补风措施。满足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2.7.3.2 仓库应保持干净、无积水、无杂物、无污染源。
2.7.4 检查管理
2.7.4.1 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源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2.7.4.2 货品包装袋和纸箱等应及时清理。
2.7.4.3 不得存放电动车或给电动车电池充电。
2.7.4.4 不得使用移动插座板,可燃材料仓库内严禁设置插座。
2.7.4.5 不得随意出入仓库区域,入库人员需登记,管理人需定时巡视检查,并留存巡查记录。
2.7.4.6 人员、物品流动大的经营性仓库应设置独立值班室,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单位自用库房需有专人管理,定时巡视,无人时拉闸断电,实行封闭式管理。
2.7.4.7 严禁在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
2.7.4.8 按物品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区域储存物品,物架摆放距离需符合消防规定要求。
2.7.4.9 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7.4.10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
2.7.4.11 保持地下空间使用环境干净整洁,划分物品存放区域,物品摆放整齐。
2.7.4.12 落地式配电箱两侧面1.5米、正面1.5米内;挂墙式和嵌入墙内配电箱两侧面1米、正面1.5米内,不应划为货物堆存区。
2.8 实验室
2.8.1 消防要求
2.8.1.1 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
2.8.1.2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2.8.1.3 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时应设排烟及排烟补风设施。
2.8.2 空间要求
2.8.2.1 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内净高: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低于2.8米;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4米。专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米。
2.8.2.2 通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通道形式 |
通道最小净宽(米) |
|
单面布房 |
双面布房 |
|
单通道 |
1.3 |
1.6 |
双通道或多通道 |
1.3 |
1.5 |
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2.8.2.3 产生噪声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否则应采取隔声及消声措施。
2.8.2.4 通用实验室不宜设吊顶。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宜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
实验用房、通道的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洁、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
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尘要求高的实验室,其地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 0.05米的半圆角,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
地下实验室的外门窗应采取防虫及防畸齿动物的措施。
2.8.2.5 实验室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2.8.3 卫生与通风要求
2.8.3.1 应有自然通风窗井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对于有污染物的实验室应设机械通风并保持房间负压,排风应进行过滤处理,满足环保要求,高空排放。
2.8.3.2 对于有洁净要求的实验室应设恒温恒湿精密空调装置。
2.8.3.3 有特殊要求的实验给水,应根据其工艺要求,单独特殊处理。
实验用洗涤池,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2.8.3.4 按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排烟及排烟补风措施。
2.8.4 管理规定
2.8.4.1 实验室的门、窗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2.8.4.2 公共区域应安装无死角视频监控设施。
2.8.4.3 严格门禁使用制度,不得将门禁卡随意借给他人使用。
2.8.4.4 实验人员应严格掌握,认真执行本室相关安全制度、仪器管理、药品管理、玻璃器皿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2.8.4.5 进行高压、干烤、消毒等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擅离现场,认真观察温度、时间、压力等。
2.8.4.6 严禁利用实验室作会议室及其他文娱活动和学习场所。
3 维护改造要求
3.1 设计要求
3.1.1装修设计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做到安全适用。
3.1.2 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3.2 材料要求
3.2.1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地下商市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和展览台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3.2.2 住宿房间、大型厅室、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3.3 施工要求
3.3.1装饰装修与改造单位应与地下空间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协议。
3.3.2 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3.3.3 应保持工程原有结构,在改造、装饰和装修时,应严格执行《建筑物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规定,并保证建筑结构、节能和防水层等不被破坏。
3.3.4 使用电焊等动火作业的,要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3.4 维护改造注意事项
3.4.1 人防工程改造必须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按照许可内容组织施工。
3.4.2 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按照原结构使用,工程改造不得破坏工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受力构件,不得擅自穿墙打孔及拆改扩建口部用房,不得移动或拆除工程内设备设施。
3.4.3 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识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3.4.4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公共用房、客房及疏散走道内的室内装饰,不得将疏散门及其标识遮蔽或引起混淆。
4 禁止
4.1 行为规范
4.1.1 在人民防空工程设备间内居住和存放物品。
4.1.2 人民防空工程内渗漏水,浸泡治理不及时,防护设施锈蚀、损坏,维修维护不到位。
4.1.3 擅自改变地下空间主体结构。
4.1.4擅自破坏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结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
4.1.5 未按审批或者备案用途使用,超范围经营。
4.1.6 同一防火分区内用于住宿、仓储、经营等多种用途。
4.1.7 擅自改变地下汽车库实际使用功能。
4.1.8 擅自转租地下空间或者转让使用权。
4.1.9 在使用期间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4.1.10 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不能正常使用,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4.1.11 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4.1.12 超负荷用电,乱拉、乱接电器线路,使用电炉、电褥、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电磁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具。
4.1.13 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煤、汽油、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作燃料。
4.1.14 使用无强排式燃气热水器等可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4.1.15 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的。
4.1.16 在配电箱柜等电器设备周边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4.1.17 在地下空间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间、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18 不符合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的地下空间存放电动自行车及给电池充电。
4.1.19 使用不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规定标准的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4.1.20 超过核定(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核定人数)人数,卫生脏、乱、差,影响地下空间安全和环境质量,群众反映强烈的。
4.1.21 其他不符合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4.2 使用用途
4.2.1 开设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以及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
4.2.2 利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设置下类场所的:歌舞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和经营餐饮场所、新增内部集体宿舍(既有内部集体宿舍不宜设在地下二层)。
4.2.3 利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设置内部集体宿舍、办公场所、商市场和文化体育运动场所(含内部活动室)、内部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