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安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国管人防〔2007〕164号)、《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拟统一安装标志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摸底填表工作
各部门要摸清本部门需要安装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标志牌的准确数量,于2007年7月10日前将填写好的《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标志牌领取统计表》(表格可以从国管局网www.ggj.gov.cn首页“人防工作”中下载;书面、电子报表各一份,下同)、《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标志牌领取统计表》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同时每处人防工程附《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基础数据表》、普通地下室附《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登记表》。
二、切实做好标志牌安装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根据各部门统计数量配发标志牌,各部门收到标志牌后,要认真按照安装说明,将标志牌安装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每个出入口内侧适当位置,并做好对标志牌的维护和管理。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人防工程平时利用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人防〔2005〕106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人防〔2007〕46号)的要求,各部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应统一安装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制发的标志牌。
(二)各部门办公、业务用房的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装没有“管理单位”、“现状用途”内容的标志牌;其它区域的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装设有“管理单位”、“现状用途”内容的标志牌。如果该建筑同时具有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标志牌安装在靠近出入口一侧,人防工程标志牌与其并列安装。
(三)各部门人防办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责任到人,切实按要求做好本部门标志牌安装工作,如果标志牌损坏、丢失等需重新安装的,需交纳制作成本费。
(四)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将会同北京市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不按规定安装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标志牌的单位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
联系人:徐洪洋,联系电话:83085170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标志牌领取统计表
2.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标志牌领取统计表
3.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登记表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