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07日 来源:
人防财务:人民防空经费取得、分配和使用的经济活动及其所体现的各方面经济关系。它通过制定财务法规、规章、编审预算、决算和实施会计、稽核等手段实现经费的请领、分配、划拨、支付、发放、报销和结算。
财务保障:人民防空部门组织实施经费取得、分配和使用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财务保障方案(计划),经费的请领与分配,经费的划拨、支付与发放,经费的报销与结算,财务监督与会计核算,以及代办储蓄、汇款等。
财务监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利用价值形式在财务活动中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等监察和督导行为。
财务分析:对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经费支出、工程造价等的分析。主要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经费支出比率、平战结合收益率、已完成工程单位造价、工程造价比率。
财务报告: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基本建设财务:人民防空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各方面经济关系。包括主管部门财务、建设单位财务和施工单位财务。
预算财务:人防预算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经济活动及其所体现的各方面经济关系。国家对人防预算经费实行无偿供给,表现为单方面的价值转移,并通过经费结算,解除财务责任。
平战结合收益:平战结合收入与平战结合支出之差,与平战结合总收入之比。考核人民防空平战结合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
人防预算:经国家法定机关批准的在一定时期用于人民防空的经费开支计划。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民防空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民防空经费收入、支出全额纳入人民防空预算管理。
人防经费: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和开展人民防空业务工作的专项费用。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责。
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简称。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造价缴纳的建设费用。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中央政府预算拨款收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得的中央财政安排的人民防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收入。
社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收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经中央和地方政府批准收取的各项人民防空建设资金。
平战结合收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开展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含经营部门缴纳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占用费)。主要包括:工程使用费、通信服务、科研技术服务、设备租赁等收入。
经营性资产:人民防空企业、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战备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资产。目的是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弥补事业发展经费的不足。
非经营性资产:人民防空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好国家赋予的人民防空战备工作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及未用于经营的人防工程等。
人防国有资产: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按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按使用性质,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统称。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界定、变更、纠纷调处和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时限和规定。包括新设立单位登记、变更登记、年检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注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体制。
人民防空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人民防空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的单位,要指定部门和专人对资产实施有效管理,防止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毁损和流失。要认真做好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落实账务登记要求,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占有、使用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改变人防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
国有资产管理任务: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效益。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的统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单位人防资产总额和其他应说明的相关事项。
国有资产评估:以货币为计算单位,依照国家和人防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占有单位委托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评估。
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下级向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存量、使用、变更和管理情况的制度。
国有资产监督: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