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30日 来源:
(国机人防〔2016〕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人防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实行窗口制度。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设置行政审批受理室(西安门大街22号院3号楼504室,电话:83083482)、行政审批咨询室(西安门大街22号院4号楼508室,电话:63099839),统一对外服务。受理室负责审批受理和文件收发,咨询室负责提供审批咨询服务。
(二)实行受理单制度和审批时限承诺制。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要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出具受理单,受理单上记录受理时间、受理人员,明确办理时限。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要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行政审批申请人到期凭受理单到受理室领取行政审批决定文书。
(三)推进政务公开。将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行政审批受理室和咨询室公示。对不涉密的行政审批有关信息及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在国管局政务外网公开。
(四)编制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服务指南中列明行政审批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基本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
(五)严守廉政纪律。制定《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工作规则》,加强内部监督,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六)落实部门人防办职责。各部门人防办要依法认真履行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行政审批报审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指导所属单位办理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行政审批。
二、深化改革创新,规范行政审批技术性服务
(一)加强技术性服务监管。经核准,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是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遵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开展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标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他利益。
(二)规范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自2016年1月起,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委托经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的技术性服务机构进行,服务费用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支付,不再由建设单位承担。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将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考评、惩戒、淘汰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三)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以下简称《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资格审批已经取消。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将在现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内,充分发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优势,按照工作事项实施委托,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人防市场监管
(一)促进市场公开透明。《通知》明确规定,除保留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和设计文件审查等3项资质资格审批外,取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和防化设备定点生产等9项资质资格审批事项。《通知》还要求,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防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消除价格垄断、暗箱操作的土壤,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今后,全国范围内所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具备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等单位,都可以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选择。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建立动态管理和市场退出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服务质量。完善产品及服务质量反馈制度,构建全过程监管及评价考核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实行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反馈评价信息,如发现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机构存在违规介入市场、违规向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队伍和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等行为,应及时向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或者纪检部门举报。
(三)严格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各人防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人防工程规范标准和审批要求,加强人防工程内部控制和质量管理,依法依规选用有资质的设计、监理单位及合格人防设备设施,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履行质量反馈义务,切实落实好建设主体责任。
本通知印发后,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联系。《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机人防〔2012〕24号)从即日起废止。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