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2016年01月30日  来源:

  (国机人防〔2016〕7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人防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由中介服务调整为我办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机构名单

  经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确定了三家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单如下:

  (一)北京筑都方圆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二)北京中冶京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三)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审查流程

  (一)建设单位在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审核意见书》时,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审查机构。

  (二)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出具《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到我办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四)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在《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中一次性列出需修改的内容,建设单位组织修改设计文件后交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我办申请复核。

  三、审查费用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费用由我办支付,建设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经审查、审批通过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建设单位将拟变更的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后,到我办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施工。

  (二)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审查机构存在收取建设单位费用、指定施工队伍或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我办,我办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办工程管理处联系。联系人:童辉、丁一。电话:63099839,83085198。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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