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9日 来源:
(2003年8月29日 国机人防[2003]5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人防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人防行政执法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工作,提高人防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人防办公室印发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现就专兼职人防干部岗位培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专兼职人防干部必须通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监督检查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负责岗位培训的管理、考核和发(换)证,具体培训组织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设施维护管理总站承担。
三、受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委托,各部门人防办公室可以组织本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的专兼职人防干部进行岗位培训,岗位培训计划和方案应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审定,岗位培训的考核、发(换)证工作仍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负责。
四、各部门及其在京直属单位要选派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能够认真履行人防工作职责的正式工作人员参加岗位培训。
五、凡有人防工程的部门和单位,应有2名以上专兼职人防干部通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没有人防工程的部门和单位,至少应有1名专兼职人防干部通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六、申请参加岗位培训的人员,须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岗位培训登记表》(附后),经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部门人防办公室在报名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
七、岗位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法律知识和人防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培训科目,包括行政法基础、《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人民防空法》、《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消防法》等;人防专业知识培训科目,包括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管理等。
八、岗位培训采取集中脱产学习方式,培训的总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岗位培训科目完成后,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法律知识;人防专业法律知识;有关人防业务知识。
九、岗位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监督检查证》,并将注明领证人考核成绩、证件编号、发证日期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岗位培训登记表》送领证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所属部门人防办公室备案。
十、《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监督检查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持证人员须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或受委托的部门人防办公室组织的换证培训和考核,换证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个小时,对考试合格者换发新的证件。
十一、持证人员离退或调离人防工作岗位的,各部门人防办公室应在离退或调离人员离岗后20日内向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备案,并负责收回《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监督检查证》。
十二、岗位培训考核不合格和未按时参加换证培训的人员,要安排其离岗学习,直至通过考试合格以后,方可上岗。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岗位培训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