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6月28日 来源: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各在京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为总目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对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办理程序进行全流程、全覆盖调整,全面对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平台,优化审批流程、合并审批事项、转变审批方式、强化监督监管,努力实现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张蓝图”“一个系统”“一套机制”,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提升管理、保障、服务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建设能力。
二、调整内容
(一)规划审核。接入北京市“多规合一”平台,取消初步设计审核,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规划。
(二)施工图审查。将施工图审查由事前审核调整为质量检查,接入北京市“多审合一”平台,延续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质量监督。变更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设施维护管理总站承担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竣工验收。将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北京市“联合验收”平台实施。
调整后,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由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验收备案4个审批环节和质量监督1个监管事项,调整为规划、竣工验收2个审批环节和施工图审计文件质量检查、质量监督2个监管事项,示意图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做好与北京市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平台对接工作;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组织开展培训,调动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所属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人防管理机构在行政审批中的管理和协调作用,加大对所属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三)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各项调整措施,按照调整后的审批办理程序依法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手续;要严格落实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人防工程规范标准和审批要求,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内部控制和质量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办理程序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办理程序和指南可登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网(http://gjjgrf.ggj.gov.cn/)查询。如有疑问,可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83085198,83083482。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办理程序调整示意图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