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防

2019年06月26日  来源:  浏览次数:

  战后,日本一直以“防灾”的名义开展民防工作,直到2004年《国民保护法》颁布后,才公开开展民防工作。目前,“防灾”与“国民保护”两线并行,其中,应对地震、火灾、水灾、台风、火山喷发等自然灾害属“防灾”体系,应对武力攻击、大规模恐怖活动则属于“国民保护”体系。两大体系相互独立,职责互有关联,但没有隶属和指导关系。

  防灾体制及主要机构组成。防灾行动由国家指定行政机关、地方公共团体(即地方各级政府)、指定团体等部门在国民协助下实施。市町村主要担负具体防灾计划的制定、防灾用品的整备以及防灾行动的组织落实;国家及各都道府县政府主要负责对各市町村的防灾行动进行指导和支援。中央防灾会议是日本防灾工作的最高决策机关,由首相担任主席,主要职责是制定防灾基本计划并推动计划的实施,审议防灾重要事项。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等各级政府均设置本级“防灾会议”和“防灾会议协议会”,负责研究审议本级管辖的防灾工作。内阁专设1名防灾大臣,主要负责制定防灾基本政策、大规模灾害发生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相关计划调整、与各省厅进行工作协调等。中央防灾工作管理机构设在内阁府本府内,由分管防灾工作的政策统括官负责。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中央政府成立“非常灾害对策本部”,由防灾大臣或相应主管部门的大臣任本部长。当发生特大灾害时,中央政府成立“紧急灾害对策本部”,由首相担任本部长。与此相对应,各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均成立本级“灾害对策本部”,由县知事、市町村长任本部长。“对策本部”的职责是与本级“防灾会议”密切合作,具体指挥本区域的灾害预防和灾害紧急应对行动。

  国民保护体制及机构组成。当发生武力攻击或大规模恐怖活动等事态时,国民保护行动由国家指定行政机关、地方公共团体及国民共同完成。中央政府拥有最高指挥权,地方各级政府、有关公共团体和国民应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开展行动。安全保障会议是国家安全的最高审议机关,由首相担任主席,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国防的重要事项以及重大紧急事态对策等,其中包括国民保护的相关事宜。内阁官房内编有一名主管安全保障和危机管理的内阁官房副长官助理,负责协调管理“安全保障会议”和“事态应对委员会”事务,组织开展安保政策和制度研究,指挥应对大规模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如航空、海上、道路交通等)、重大事件(如劫机、劫持人质、核生化和炸弹袭击、重要设施及网络系统遭袭等)以及国民保护的法规制定、训练演习、计划调整等工作。政府对策本部是发生武力攻击或大规模恐怖活动等事态时的最高指挥机构,由首相任本部长,首相不在位时由内阁官房长官担任,主要职责是发布警报和应对指示,确保国家基础设施安全等。各都道府县也相应设置本级“对策本部”,负责依照“政府对策本部”的指示,向市町村传达警报和避难指示,组织开展救援,应对武力攻击造成的灾害,划定警戒和避难区域,下达紧急通报等。市町村设置的“对策本部”主要负责向区域内国民传达警报,组织国民避难,设定警戒区域,开展消防等行动。各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成立国民保护协议会,主要职责是对本级国民保护计划提出修改意见,为本级最高行政长官提供咨询,推进国民保护措施的落实等。

  日本民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灾害对策基本法》《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河川法》《灾害救助法》《消防法》《水防法》《地震保险法》《受灾城市重建特别措施法》《农业灾害补偿法》等。

  2003年,日本政府以应对武力攻击和大规模恐怖活动为由,出台《武力攻击事态对处法》等“有事三法案”。2004年6月又颁布实施《关于在发生武力攻击等事态时为保护国民安全而采取相关措施的法律》,即《国民保护法》。该法对日遭受武力攻击或发生大规模恐怖活动时政府机构、团体及国民的行动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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