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年08月30日  来源:  浏览次数:

国机人防〔2022〕3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在京中央企业人防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办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十四五”规划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提升工程完好率的有关要求,重点解决人防工程失修失能突出问题,统筹推进新时代人民防空战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现就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夯实维护管理责任

(一)确定人防工程隶属单位人防工程隶属单位须为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在京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在京单位),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已办理人防工程所有权登记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单位即为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对于所有权统一登记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名下的人防工程,经所有权单位授权,事实上拥有最终管理权的单位可作为人防工程隶属单位;未办理人防工程所有权登记的,建设单位或者事实上拥有最终管理权的单位暂定为人防工程隶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统称各部门)人防办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各单位人防工程隶属关系的确定工作,对难以确定或者存在争议的,应积极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直接指定。

    (二)人防工程隶属单位责任。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的维修、保养、保护等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人防工程隶属单位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安全管理、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制度并保障制度的落实执行。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单位等实施维护管理。委托实施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应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围、内容、标准、制度建设要求、经费保障措施、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的维护管理主体责任不发生转移

    (三)维护管理实施单位责任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单位对维护管理质量负直接责任,应当按要求建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检查维护、安全使用、档案管理等具体制度,做好组织落实,自觉接受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和人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标准,规范维护管理行为

    (四)严格执行维护标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 05-2015)《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检查标准》(附件1)及相关技术规范,对人防工程实施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人防工程达到以下标准:工程结构完好;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防护密闭、防化等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通风、给排水、电气、采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防汛设施安全可靠等。对于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批准退出战备序列的人防工程,参照普通地下室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工程平时使用安全。

    (五)推进分类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维护一般分专业维护和日常维护。专业维护指需要由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使用专业工具实施的维护工作,主要包括防护、防化等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的有关维护,应严格按照规范规程实施;日常维护指除锈、刷漆、上油、更换密封胶条、封堵孔洞、处理渗漏水等由一般工程人员实施的维护工作,宜与房屋建筑的常规维护相结合,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统一记录

    (六)加强维护档案管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单位应当准确记录人防工程检查、维修、保养、改造等行为的时间和详细内容,定期向人防工程隶属单位报送维护管理档案。对于上报档案,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应当检查其完整性、准确性,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重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单位和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均应妥善保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档案,以备监督检查。

    (七)定期开展检查维修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应当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检查标准》对隶属于本单位的人防工程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表》(附件2),存在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做好检查及整改过程记录。对之前维护管理不到位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应尽快开展检查,及时组织维修以满足防护和平时使用要求。

    (八)依法依规使用改造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审批是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使用人防工程须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并严格按照证载用途进行使用。因平时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的,不得降低或者影响其防护效能,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批准后实施。人防工程改造设计文件审查、改造竣工验收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国管人防20203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措施,强化维护管理保障

(九)创新维护管理手段推进人防工程标识标牌设置,按照相关标准对人防区域、人防专用设备设施、有保护要求的人防墙体等进行标识,张贴悬挂维护管理制度标牌,起到规范引导人防工程维护、营造共同监督共同保护氛围的积极作用。抓住数字化转型发展契机,在房屋、物业等进行智能化建设改造时,充分考虑人防需要,逐步实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可视化、信息化、智能化,提升维护管理效率、降低维护管理成本。充分利用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审批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在竣工验收备案、平时使用审批等环节按要求申报、完善地下空间管理信息。

(十)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人防工程隶属单位负责落实,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办公业务用房等维修预算中应列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有关内容。如人防工程隶属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单位等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另有合同约定,从其约定,但须确保经费足额落实到位。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产生的收益,优先保障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需要。

(十一)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部门人防办要进一步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监管,提高检查覆盖率和频次,检查人防工程实体维护质量及维护管理行为是否符合要求、维护管理机制是否健全有效。强化对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履行维护管理主体责任的监督,对委托实施维护管理的,重点检查委托内容是否完整明确,经费是否落实,对责任范围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管是否到位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部门人防办应督促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报告。

(十二)完善奖惩管理制度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成绩显著以及保护人防工程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对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履行维护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将通报所属部门,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所属在京单位,并抓好组织落实。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检查标准

          2.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表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       

2022年7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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